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关于延长〈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延长〈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全文在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0月16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62,传真:2891291)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sh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9月16日
关于延长《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为持续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现作出如下决定: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 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延长至2029年12月 3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