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闫剑波代理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9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闫剑波代理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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