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人大速递 > 正文

“高排放”机动车或被限行、禁行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提高处罚标准

 
来源:海峡导报
      
2019-10-24 09:0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319885

  23日的市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

  市人大法制委审议认为,鉴于管理实践中已经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通过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限行、禁行管理来逐步淘汰厦门市老旧的高排放车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对于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经检验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用于出口的机动车,可以免予检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相比原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处罚的标准,其中,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的,处罚提高到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记者 沈华铃)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