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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三项法规涉及物业管理、荣誉市民和公共法律服务

 
来源:厦门晚报
      
2021-08-30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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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人事事项。

 

1】七类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可无偿享受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1日起实施。“就公共法律服务立法,这在全国是第三部,如果从市一级来看,是第一部。这部法规对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明哲表示。

   李明哲介绍,该法规4大亮点。一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合理界定市、区两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当中的责任;二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从构建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三方面进行规定,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三是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促进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多元化。四是夯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要求政府从资金保障、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大投入。

   依据《条例》,7类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经费由财政保障,即(一)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二)法律咨询,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三)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四)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调解服务;(五)信息查询,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六)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途径解决纠纷;(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条例》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李明哲说,有了这个清单,一方面便于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群众有需求就可以按图索骥找到自己所需的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法律服务。

  

2】细化业主表决规则,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对照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法规清理的要求,《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还须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修改后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9类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项至第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同意的比例要达到两个“四分之三”方可通过,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这两个比例则要过半。

  本次修改还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已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扩大了授予范围,提高了该荣誉的“含金量”。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二)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三)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四)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五)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在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方面,《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荣誉市民参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享受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以及日常联络服务等待遇作出具体规定。(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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