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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小切口”法规今日提交审议

精细精准关注我市河湖长制、医卫人员职业暴露、辅警管理

 
来源:厦门日报
      
2022-05-26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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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在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河湖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图为美丽的白鹭洲。(本报记者 张奇辉 摄)

  本报记者 詹文

  三部“小切口”法规,精细精准关注我市河湖长制、医卫人员职业暴露、辅警管理,今日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这三部法规均以问题为导向,并结合厦门实际进行了创新性探索,以期通过良法促进善治。《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工作保障进行立法,并审慎作出突破,在多个方面结合厦门实际作出创新性探索,以健全河湖长制体制机制,保障河湖长制有效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精准关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问题,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在全国各地中率先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工作实际,以建立健全辅警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目标,为辅警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草案)》

  以问题为导向 立法健全河湖长制体制机制

  重点围绕河湖长、河湖长办的组织架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并明确每年3月30日为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日”。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善水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是我国治水理念与实践上升到系统治理、统筹协调的生动体现,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创造性提出的“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是进一步推广落实20字治湖方针至市域其它重要水体的具体行动,是将我市河湖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举措。同时,我市在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中,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河湖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也遇到诸如河长办工作职责定位不清晰、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专管员不“专管”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我市开展河湖长制立法,旨在进一步强化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长责任体系,固化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快我市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进程。

  此次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从进一步落实、健全河湖长制体制机制出发,重点围绕河湖长、河湖长办的组织架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并明确每年3月30日为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日”。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这是一部坚持“小切口”立法思路、在专门领域主要规范政府行为的工作性法规。该《条例(草案)》聚焦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工作保障,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压实政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重点突出,有的放矢,体现了我市立法工作进一步向精细化、精准化维度发展,满足了差异化地方治理的需要。其次,这是一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我市正确落实河湖长制度的实践性法规。作为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河湖长制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在5年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该《条例(草案)》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精神、吸收各地立法经验,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明晰了按行政区域划分的两级河湖“总长”,与按流域管理划分的三级河湖“段长”的职责区别,强调并落实了河湖长办“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不替代部门(单位)‘三定’职责”的原则,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的履职方式,并且通过优化专管员招聘方式,侧面补充了基层河湖长办的工作力量。此外,这是一部审慎作出突破、通过良法促进善治的探索性法规。该《条例(草案)》借鉴我市城管条例和其它地市的经验做法,在现有河湖长制成熟的工作框架下,于河湖名录范围、管理事项清单、支持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等方面,结合厦门实际作出了一定的探索。

  去年,疫苗接种队走进厦门理工学院,为在校大学生接种疫苗。(本报记者 林铭鸿 摄)

  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奋战在抗疫最前线。图为今年4月,在集美聚镇小区的核酸采样点,医护人员为市民采样。(本报记者 黄晓珍 摄)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

  立足我市实际 精准关注医卫人员职业暴露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如果发生职业暴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救治,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卫生人员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者,更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截至2021年,我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 2284 个(不含部队医院),全市卫生人员总数达50064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用实际行动保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保护、关心、爱护。我市以“小切口”立法方式,精准关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问题,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在全国各地中率先立法。此次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将为我市加强疫情防控,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做好预防是降低职业暴露风险的关键所在,草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如果发生职业暴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救治,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初步审查认为,该《若干规定(草案)》立足我市实际,从各方职责、职业暴露预防、应急处置、事后救济、监督责任等方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全流程进行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队伍的组成部分,执业过程中同样存在暴露风险,建议将我市注册执业的乡村医生也纳入法规适用对象范围。对有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分级分类开展免疫接种和定期健康体检,是此次立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核心条款。草案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免费接种相关疫苗,但对健康体检费用由谁承担没有明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在条款中增加“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表述。此外,不少一线医疗人员反映职业暴露不仅对身体造成损伤,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更为长远,专委会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受到伤害的,应当适时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

  坚持探索创新  为辅警立法推动辅警管理

  进一步明确辅警职责权限、招聘条件程序、职业权益保障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辅警作为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力量辅助和补充,有效缓解了我市警力紧缺的状况,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建设平安厦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提升我市辅警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辅警队伍,我市专门为辅警立法,推动辅警管理。

  此次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具体实际,以建立健全辅警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目标,在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强化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比如,其中明确界定了辅警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厦门实际将职责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指挥下可以从事的工作,一类是在公安民警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的工作,同时还明确了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万人配警率低于全省和15个副省级城市均值,警力不足矛盾凸显。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认为,通过立法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充分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对优化警力配置,置换出非执法岗位的民警,缓解警力不足显得很有必要。目前我市辅警绝大部分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直接影响和制约这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辅警职责权限、招聘条件程序、职业权益保障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是推动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的应有之义。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认为,该《条例(草案)》在立法精神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内容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三个特点,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前瞻性。首先是坚持探索创新,在全国关于辅警地方立法中,首次不做文职和勤务辅警种类区分,采取“以岗定人”原则,打通文职、勤务辅警使用限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根据警情变化等实际情况,统筹调配使用,构建“综合用辅、一辅多能”的动态管理机制,增强综合警务实效。其次是坚持依法授权,采取列举式规定,明确辅警单独履职和在民警带领下协助开展工作的职责权限,对辅警在民警带领下开展工作时,不作具体带领民警人数的规定,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作出灵活规定,也为公安机关实践探索预留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辅警管理工作客观现实,对辅警招聘录用、教育训练、层级管理、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链条规范,尤其注重强化辅警协助执法的管理监督,对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作出规定,提升辅警管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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