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BRT公交智慧信息屏正式启用。陈嘉新 摄
■数据化服务便民惠民。刘东华 摄
今天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为期两天。《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和《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草案)》提交初审。
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炙手可热。厦门致力于打造国家数字经济融合示范区,是全国首个数据共享无障碍城市,率先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并计划建设“数据枢纽站”。《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围绕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应用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据了解,这是我市首次为数据立法。
市人大财经委表示,推动粮食安全立法是我市在粮食安全保障领域从政策治理趋向法治治理的标志性转变,具有重要的战略高度和实际意义。 记者 彭菲
【探索】
设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条例(草案)》提出设立“首席数据官”——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协同管理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依据《条例(草案)》,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亮点】
规范政务数据委托收集 在全国尚属首创
市人大财经委表示,《条例(草案)》突出特色亮点,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委托收集,切实保障数据主体的权益,在全国尚属首创。
依据《条例(草案)》,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确需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托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或者方式处理公共数据。未经政务部门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向】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 不共享应提供书面理由
调研中发现“数据孤岛”“数据仓库‘冷数据’多‘热数据’少”等现象仍然存在,立法以问题为导向,规定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要求建立分类共享制度,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申请并获取。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须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请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及时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书面理由。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平衡】
数据处理加强风险监测
拓展多领域应用场景
市人大财经委表示,立法中注重平衡两组关系,一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与规范的关系,二是数据应用发展与数据安全的关系。
《条例(草案)》明确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链接】
数据的应用
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
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市累计汇聚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以及部门的业务数据超51亿条,提供各类共享服务接口1868个,累计调用共享服务19.6亿次,日调用量200万次,开放数据总量1.974亿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数据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今年5月下旬,市府办印发了《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从6个方面提出38项重点任务。其中,在政务服务渠道上,大力推行政务服务“掌上办”“自助办”“就近办”,推动不少于600项“掌上办”事项入驻“闽政通”;“e政务”自助服务事项突破220项;持续拓展“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异地代收代办”,自助服务跨省通办范围扩大到10省40个地市。
此外,我市持续深化数字惠民便民服务。包括:提升智慧健康服务水平,推广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模式;提升智慧出行服务水平,开放停车数据资源,鼓励推出“预约车位”“错时停车”“信用停车”等服务,推进智慧停车场“P+公共交通换乘”试点等。
数据的应用与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市民拥有的“白鹭分”及其带来的信用权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条例(草案)》分别对数字政府建设、数字社会治理、数据法务创新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明确要求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信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教育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