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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守护美丽河湖

我市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下月起施行

 
来源:厦门日报
      
2022-12-19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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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起

  全面推行河长制

  2018年起

  全面推行湖长制

  2022年

  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22年

  10月28日

  《条例(草案)》经3次审议后全票通过

  ▲美丽的同安埭头溪。

  筼筜湖变身高颜值“城市会客厅”。

  河湖生态保护与治理是厦门更高水平打造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重要一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河湖保护与治理领域的生动体现。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地方立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提出的“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治湖方针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在多个方面结合厦门实际做出创新性探索,出台了我市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面总结我市河湖长制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及不足,将全市河湖湾区治理与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长治”,为加快建设高颜值厦门和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河湖长制从此将“有法可依”。

  厦门河湖治理

  取得哪些成效?

  全市水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多个做法获国家认可

  作为完善水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河湖长制的全面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的治水理念,水治理工作不再简单停留在过去“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应对,而是转变为系统治理、统筹协调的主动作为,为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2017年起全面推行河长制,2018年全面推行湖长制。河湖长制实施以来,全市水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筼筜湖综合治理模式、五缘湾片区生态修复与综合开发做法获国家认可,纳入2020年国家发改委向全国推广的90项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成为全国治水的标杆。

  《条例》出台后

  将有何作用?

  阶段性工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将河湖长制改革推向纵深

  “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健全等机制体制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向光介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河湖长制立法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将河湖长制改革推向纵深,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条例(草案)》经3次审议,于2022年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贺菊英介绍,《条例》出台前,我市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河湖长责任,促进部门协同联动,随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我市实现了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跨越,阶段性工作机制由党委和政府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化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河湖治理与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条例》保护对象

  涵盖哪些范围?

  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名录

  实行动态调整

  《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监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制度。

  《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大亮点

  看《条例》如何构建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条例》共5章32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督考核、附则。《条例》从四方面赋能,将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治理的经验予以制度化、法治化,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推动厦门河湖长制工作步入法治化“快车道”。

  明确总体要求

  推动河湖长制“有名”又“有实”

  河湖长制是以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为有效解决复杂水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保障河湖长制落到实处,《条例》准确把握河湖长制的内涵外延,厘定河湖长制的概念,明确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实现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同时,对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表扬奖励以及设立河湖长日等内容作了规定,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动河湖长制落实落细。

  《条例》规定了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具体范围和实行动态名录管理机制。每年3月30日设立为“厦门市河湖长日”,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纪念、庆祝、表扬、奖励等活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与保护以及社会监督。

  完善管理体制

  推动河湖长制“有位”又“有责”

  河湖长制实施以来,我市已经形成由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办以及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体制。为压紧压实河湖长责任,《条例》从制度层面健全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细化工作职责。

  《条例》按层级划分三级河湖长体系,使各层级职责进一步明晰,各自“责任田”各自看好,避免推诿扯皮。明确设立市、区总河湖长和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河湖长制实施;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办,承担河湖长制具体工作,强化河湖长办的协调、督促职能,以管理事项清单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为抓手,明确部门职责、解决职责争议,协调、督促涉河涉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明确成员单位的范围及其确定程序,强调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明确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实施;设立河湖专管员协助做好河湖监管,允许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河湖巡查养护,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健全工作机制

  推动河湖长制“有行”又“有制”

  为推进河湖长效治理,根据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我市河湖长制实际运行情况,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制度提升,《条例》规定了河湖长会议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社会公示制度、问题处置机制、投诉举报机制、督察督办制度、数据共享机制以及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实现河湖长制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条例》明确,河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湖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市河湖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引入第三方对河湖治理与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公布河湖健康状况,明确重点督察督办事项和任务。

  《条例》还明确,各级河湖长办应建立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河湖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及时提供与河湖长制工作相关的基础数据以及相应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实现治理信息互联互通。

  强化监督考核

  推动河湖长制“有为”又“有效”

  为确保河湖长制工作责任到位,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条例》加强监督考核机制建设,着力推动河湖长制工作提质增效。

  建立述职和考核制度,规定总河湖长、河湖长听取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明确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强化效能评估和责任监督。

  设立河湖监督员,市、区河湖长办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担任河湖监督员,对河湖治理与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应当用于市、区总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

  实行约谈制度,赋予总河湖长、河湖长约谈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整改,提升履职效能。

  (记者 詹文 通讯员 谢慧卉 摄影 张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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