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昨提交审议 提出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鼓励单位自办老年大学
老有所学 把老年大学办到家门口
10个厦门人里,就有一个老人。和一群“老伙伴”再去享受学习时光,是许多老人晚年生活的一大乐趣。我市直面现实问题,要以“小切口”立法形式,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老年教育法规,让老人学得好、学得开心。
昨日,《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提出,市、区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并鼓励单位自办老年大学。
老年教育是老龄事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千家万户。我市历来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四级老年教育网络不断完善,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齐晓玲表示,通过地方立法,及时将我市在老年教育方面的成熟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予以固化,很有必要。
推动老年教育立法,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老年教育也面临资源供给不足、公办老年大学“一座难求”等现实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推动解决老年教育发展的难题瓶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积极回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求、推动老年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若干规定(草案)》共24条,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厦门实际,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针对老年教育的内涵与定位、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老年教育教学体系建设、老年教育智慧服务建设、老年教育资源共享以及老年教育两岸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立法规范。
齐晓玲表示,法规的出台将为我市构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年教育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有效助力我市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亮点】
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
《若干规定(草案)》坚持务实管用,“小快灵”“少而精”的立法思路,全文仅24条,以期推动解决当前我市老年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如明晰了老年教育的内涵和定位,明确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并从健全老年教育教学网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课程设置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为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强调探索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推动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教育教学点。为探索养教结合新路径新模式,《若干规定(草案)》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为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若干规定(草案)》还鼓励和支持厦台老年教育机构合作交流,共建共享教学资源。
鼓励公办老年大学办分校
为完善老年教育网络,《若干规定(草案)》提出,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鼓励公办老年大学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开展联合办学。
如何吸引各方力量共同来办老年教育机构,是扩大老年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我市已有开放大学,线上线下教学资源丰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草案初审后,在《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提出,开放大学应当举办老年开放大学,为老年人提供在线教育、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调研中了解到,市公安局、厦门大学、南洋学院等单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自办老年大学,特别是厦大自办的老年大学,在满足学校退休教职员工需求的同时,还提供1000多个学位向周边社区老人开放,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延伸。
为此,《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鼓励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发挥优势举办单位老年大学并向社会开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通过设立老年学校(学堂)、与老年教育机构联合办学、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社区老年教育活动。(记者 詹文 摄影 肖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