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布的客货运航线、密集的船舶流量、复杂的通航条件以及高度融合的港城布局,使得我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较大的风险与挑战。
昨日,《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将为构建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协同防治体系,打造条块结合、陆海衔接的船舶污染综合治理“一盘棋”格局,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全文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从完善监管制度、绿色创新发展、加强设施建设、减污降碳等方面作了规定。作为率先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新规定、新要求的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紧扣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精神,彰显厦门特色,着力发挥经济特区立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向光介绍,伴随着海上船舶综合运输能力的持续提升、滨海文体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涉海重点工程项目的陆续投建,我市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协作不够紧密、海陆衔接不够顺畅、监管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制定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服务我市港口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健全我市船舶污染防治体系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草案)》,以法治手段提升港口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推动港航减污降碳协同发展,筑牢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方位法治保障,对我市擦亮港口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记者 蔡绵绵 摄影 厦门日报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