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护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为城中村改造设立专章;依法设立金砖创新中心,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用人机制等;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明确法律援助“全市通办”……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案)》,三部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设立金砖创新中心 用人机制更灵活
《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以促进金砖创新基地转型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创新促发展、以规范促转型的立法主线,聚焦法定机构运行、人才引进、财政保障三大机制建设,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法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对灵活独立的人事权、财权等进行立法创新。
《条例》规定,金砖创新中心根据本条例设立,明确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主任负责制。《条例》赋予中心相对灵活的人事自主权和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中心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用人机制、薪酬福利制度,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条例》还要求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以及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立法护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 专章规范城中村改造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在总结我市城市更新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城市更新的概念界定、原则要求、管理体制、规划实施、更新保障、城中村改造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
立法回应现实需求,针对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腾退的情形,规定:“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部分组织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处处长陈贤贵表示,立法的一大亮点是为城中村改造设立专章。法规既要求加强城中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的保护利用,保留村庄记忆,提炼村庄文化精髓;同时提出促进城中村产业提升,探索城中村产业融合发展,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城中村特色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回应危房翻改建和修缮需求,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宅基地上符合条件的危房翻建和改建工作。
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 “全市通办”写入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案)》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法律援助的机构人员、范围形式、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马秀娟表示,此次修订条例有四大亮点:一是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二是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三是推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四是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
依据《条例(修订案)》,刑事案件全部纳入援助范围,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大范围保障劳动者权益,将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务报酬以及提供劳务导致的人身损害纳入援助范围;强化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条例(修订案)》还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优化。明确法律援助“全市通办”,属于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向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不受区域限制;明确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本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对经济困难状况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提高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效率,将审查决定的时限由7日缩短至5日。
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条例(修订案)》规定,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并载明法律援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专业特长,并向社会公布。受援人可以在名册中自主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或者安排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文/记者 彭菲 图/记者 刘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