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前往厦门大学法学院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等高校10位专家学者参与,听取立法意见建议。
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各自专业研究领域,立足厦门实际,就《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破产条件、债务豁免、特别破产程序,以及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与调研组进行深入交流探讨,致力提出科学的方案建议。他们一致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厦门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并做好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构建既符合国情市情、又能在制度创新方面走在前头的个人破产制度,为国家统一立法提供厦门样本、积累更多经验,也为厦门创新发展抢占先机。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本次座谈会收获很大,专家学者提出的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助益。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条例(草案)》研究修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进程。
聚焦立法之难 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空白 立法正当其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之中,个人破产领域的探索方兴未艾。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造成自然人无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和困境拯救,也影响到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的激发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填补这一制度空白迫在眉睫,深圳已走在前面,如今厦门正在迈出第二步。尽管会面临诸多挑战,但专家学者对厦门此次立法将为全国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宝贵经验充满信心。
会上,专家学者表示,厦门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正当其时,对补齐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短板,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的现代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立法所产生的影响必将深远。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落实厦门综改试点任务,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创新的需要。厦门是我国首批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在诸多领域走在全国前列,探索出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率先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个人破产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土壤。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将为厦门综改试点的全面推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厦门市场化程度高,创新创业活跃,个人债务困境拯救的需求大,个人破产制度所需要的诚信建设机制和财产登记系统等配套制度较为健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兰认为,厦门在全国先行制定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不仅充分彰显了地方立法的先行性与创制性,也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的出台提供了可借鉴经验与示范样本。
聚焦立法之“特” 着力制度创新 有效解决破产实践痛点
此次《条例(草案)》参考企业破产法的基本框架,认真梳理个人破产领域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对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进行了创新探索。对此,专家们给予高度评价。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国民认为,相比深圳,厦门的《条例(草案)》很多规定都是首创,比如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特别创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又很好衔接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框架完整,内容丰富。
长期关注遗产破产领域的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徐国栋认为,地方立法往往是全国性立法的试水,建议厦门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遗产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应与现行立法和审判实践耦合,尤其做好法规文本的准确性与逻辑性,力争做实做细、有序衔接,确保法规内容能够准确表达立法意图,因为这些重点领域都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能否成功的坚实基础。
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程国琴认为,《条例(草案)》针对破产审判与破产事务管理分权协作、府院协调等进行制度设计,规定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明确将破产行政管理职能从破产审判职能中剥离出来,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创新和进步,将有效解决破产实践的痛点,将为其他地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聚焦适用范围 明确保护主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在讨论中,适用对象范围被专家频频提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还没有扩大到自然人。近年来,大量创业者以自然人名义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截至2024年底,我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6.39万户,这部分活跃的市场主体既不在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又因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无法有序退出市场。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鹏鹏认为,《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和前瞻性,通过债务免责、豁免财产等个人破产特色制度,聚焦为诚实而不幸的创新创业失败者提供经济再生机会,这也是《条例(草案)》标题中“保护”的应有之义。
不过,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工具。对此,王兰认为,“个人破产保护立法的目的是要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对于那些企图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人,要建立严密的责任机制与防欺诈的体系将其拒之门外。”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法规实施起步阶段不宜放得太宽,先将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同时在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中明确规定,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导致的债务,不予豁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再将适用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消费类自然人在内的其他主体。《条例(草案)》也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治破产欺诈行为。
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经济学院教授潘越: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我长期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通过调研发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链条,尤其体现在信息共享应用、信用监管效能、打击破产欺诈等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完善信用评估、风险控制等机制,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陈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