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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密集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个人破产立法工作

 
来源:厦门日报
      
2025-05-27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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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图为蓬勃发展的同安新城。(厦门日报记者 林铭鸿摄)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金融机构代表对个人破产立法意见和建议。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摄)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对个人破产立法意见和建议。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摄)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一审以后,市人大法制委连续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先后听取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官、破产管理人、律师、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的意见建议,收集一线“原声”和实践者智慧,每一次征求意见的过程,都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条例(草案)》明确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化解债务危机的法律渠道,引发最多讨论和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那么,债权人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又有哪些考虑?

  近日,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听取了来自人民银行厦门分行、金融机构和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的代表对于《条例(草案)》的意见,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金融机构说:

  为金融机构参与个人破产程序提供更多制度空间

  从债权人角度来说,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进行全面归集、市场化处置和公平分配,会帮助债权人实现效益最大化。

  “从《条例(草案)》看到了对债权人维权的诸多利好,比如设置遗产破产程序,需公开继承人信息,防止隐匿财产。”厦门建行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郭伟红说,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继承或者受遗赠遗产此类的资产难以掌握全面,《条例(草案)》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调查和申报有着严格的设计。另外还设置了简易破产程序,这有别于企业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将帮助银行压缩成本,提升资产处置效率。

  《条例(草案)》规定了持有一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那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去申请,对债务人财产线索调查取证的权限有多少?债务人破产信息的获取跟共享方面有多大的空间?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的成本高又该怎么解决?现场不少金融机构代表抛出了疑问。

  “《条例(草案)》分步实施、分阶段扩展适用对象的规定,特别值得点赞。”厦门农行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黄国贤在肯定的同时还建议,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机构或法院等部门对债务人情况审查得到的信息能共享给金融机构,在前置程序中能通过制度设计让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进来。

  同样支持在制度设计上要为金融机构参与个人破产程序拓展制度空间的,还有来自厦门工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吴志芳。她认为,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既关系到公平保护各方权益,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监督权,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议要在实施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的同时,将债务人的诚信状况、偿债表现等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挂钩对接,同时强制要求包括破产申请、行为限制、考察期状态、债务免除结果等关键信息和数据可实时上传到征信系统,也有助于加快完善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制度。

  对此,市人大代表、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昱认为,个人破产涉及大量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信用等信息,若不能实现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的有效信息共享,一方面难以准确评估债务人的状况,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债务人信用的修复和后续监管,进而影响到民营经济主体再次进入市场的信心和能力。他建议,《条例(草案)》要明确信息共享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信息平台,加强与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有效利用。

  “作为债权人,金融机构最大的担忧便是如何打击和防范逃废债。” 厦门中行授信管理与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林伟琳建议要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除了规定不予免除的债务和不予免责的行为,还应扩大撤销免责范围,比如借鉴深圳条例规定法院可撤销债务人恶意设立的房屋居住权。此外,他还建议要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健康实施。

  破产管理人建议:

  精准赋权定位 才能更好发挥作用

  个人破产涉及财产清查、信用修复等多部门协作,需打破行政与司法壁垒,此次厦门借鉴深圳经验,强化机构专业化与跨部门协同。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也是业界对厦门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关注和讨论的重点之一。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管理人对于案件信息的采集、债务人诚信度的调查、对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等方面的工作,都关系着破产案件是否能顺利推进。”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咏晖认为,《条例(草案)》中赋予了管理人更多更好推进工作的工具箱,比如对债务人的资产调查、对债权人恰当的保护、银行信息的收集、税务部门的信用修复等方面,势必会推动管理人更好履职。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管理人报酬该如何解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合伙人牛云志说,在与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沟通中,了解到大部分个人破产案件属于“无产可破”的状态,这会导致破产费用无法缴纳,影响管理人报酬,这是应当考虑的现实问题。在解决路径上,他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充实管理人队伍。

  厦门是否要单独建立个人破产管理人与企业破产管理人两份名册,这个问题同样是管理人代表讨论的话题。

  对此,普遍认为,管理人入册综合考虑的是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执行哪种主体的破产案件来说,影响并不大。更应关注的是,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更多关注债务清偿和解、豁免财产提取以及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等问题;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能将重点放在债权审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方面上,所以在执行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合并下破产管理人角色矛盾的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

  信用修复的破与立 有赖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得以“重获新生”,所谓重生关键在于个人信用的修复。市人大代表、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雪敏锐捕捉到这一现实难题,结合前期调研以及她多年来的从业经历,她发现当前缺乏有效的信用修复和支持机制,导致债务人常常面对“一次破产、终身禁贷”的困境,优质资源难以盘活,也就难以实现重生。

  “非常欣喜地看到《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了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这极大地突破了先前立法中的局限性。”陈雪说,要保障这一特别程序能更好执行,需要破立并举、先破后立,对制度设计进行更长链条思考和创新。她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打破司法与行政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协调不够紧密的局面,构建“府院企” 协同的破产重整生态,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资源,建立跨部门协调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修复、税务注销、资产过户等“一站式”办理。在保障链条上,要建立“预防-救治-重生”的全周期保障,搭建智能化监测平台,接入相关部门数据,对企业和个人负债、诉讼、异常交易等指标进行实时预警,对风险企业和相关个人依申请启动“预重整” 辅导;在破产免责后予以个人金融信用修复、税务信用修复等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此外,陈雪还建议要创新“产业升级+资源盘活”协同机制,如建立市场化的“破产资产交易平台”,鼓励对于具有部分产业优势的新技术项目独立于破产处置的整体,单独就该部分资产更好盘活利用。陈雪说,希望以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构建起“债务清理-信用修复-产业重生”的全链条机制。

  亮点

  ●《条例(草案)》如何避免恶意逃避债务?

  《条例(草案)》聚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逃废债。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了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可以撤销免责、债务人持续披露义务等制度。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应尽义务,遵守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余债免除。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权利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四是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六是对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确保制度健康实施。

  ● 对破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有何创新之处?

  作为创新性条款,《条例(草案)》赋予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利于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有效惩治破产欺诈以及妨害破产程序行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有序运行;创设预缴破产费用制度,保障管理人报酬。

  (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庄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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