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前往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开展《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过去,谈到破产总让人避之不及,有些人甚至谈“破”色变。座谈会现场,却来了一群曾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而负债的企业主和个人,他们不仅现身说“破”,更呼吁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债务不再是他们的终身枷锁,而是为他们这些诚信经营者提供合法“逃生通道”,助其脱离困境、浴火重生。
鼓励社会宽容“失败”
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保护
厦门先行探索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法律保护。那么,什么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多位有过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的债务人,用自己经历现身说法。
作为拥有亚洲最大产能、技术最先进的快餐生产线,率先引进日本无添加加工法的中国企业,也是日本著名便利店在中国专用的生产供应商,还是为国内外各大航空公司提供航线飞机餐的生产供应商……种种成就加快了厦门某食品加工公司的投资脚步。为扩大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5年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接近1亿元,未成想这1亿元投资带来的不是更大的成功,而是失败,他个人也因作为公司担保人而身陷财务泥潭。
好在该公司经厦门中院审查认定具备重整价值并依法重整后,保留了核心资产,企业价值得以延续,重焕新生。其个人也继续被聘为公司顾问,更加努力工作,以更好地偿还债务。他说:“我是幸运的,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为此他积极回报服务社会,近几年参与起草了厦门多份食品加工的标准,帮助相关部门在全省率先形成了一套食品加工领域的“厦门标准”。
同样幸运的还有一位多年投资经营某服务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因低估经营融资风险及受疫情影响,公司持续出现负债,其个人也因为公司连带担保而背负多笔债务。疫情后,公司营收趋好,债务人偿债能力提升,但因公司与其个人均被列为被执行人,信用受限,无法进一步开展相关业务往来。
因此,他于去年向厦门中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厦门中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该债务人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受理其申请,帮助其实现债务有序清偿,修复个人信用,恢复企业诚信经营。
“社会既要鼓励大胆创新,更要宽容失败。”厦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外,有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则部分自然人将背负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此次《条例(草案)》名称中特地增加“保护”二字,旗帜鲜明地突出制度的保护功能,明确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同时强调对破产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将从“救济债务人”向“平衡多方权益”深化转型。“但必须明确,个人破产保护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债务人,只有那些遭受了不幸但仍然诚实的债务人,才会在债务危机出现时得到破产保护。”该负责人补充道。
重塑对“失败”的宽容
“债务终身”向“风险有限责任”转型
从现场债务人代表的发言中,不难得知:因企业破产导致个人背债,成了当下创业者必须考虑的风险。
“我是一家材料公司的大股东,之前因公司有上市计划,引入一些风险投资机构,我个人承担了‘对赌’义务,后各种外部因素导致公司效益下降,加上公司重资产投资较多,资金链出现断裂,我个人因此背负了重大的‘对赌’债务。”一名民营科技企业的负责人,现场道出了无奈,“这也导致我因为信用缺失而四处受限。”
事实上,失信企业还可通过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或债务纾困机制实现信用惩戒的清除或者修复,并从市场退出和再生;然而,这些因企业而负债的个人无明确的制度路径实现其个人信用修复。
“本可借助高佣金的设计项目尽快还清债务,奈何因‘限高令’无法乘坐飞机或高铁出差异地,眼睁睁地把挣钱的机会拱手让人。”一女子曾是一家母婴用品公司创始人,她带着心声和诉求而来,2022年公司月子中心因疫情接连倒闭,公司母婴产品的订单链条全断,她个人因此背负了近300万元的债务。无奈之下,她重新找了份工作。3年多过去了,她成为某设计公司的重要业务骨干,尽管一边工作一边偿还债务,但目前还身背200多万元债务,正是因为信用受损,无法通过个人努力缩短还债时间。
“我不是不愿还,而是想还却没路,当像我这样的债务人无力翻身,债权人的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解决。”为此,她提出诉求,是否能在《条例(草案)》中对诚实债务人设置一些有利于创造更多收入的措施,例如经申请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允许短期异地出差,或是设置诚信就业绿色通道,通过合法、合理、合适的方式,为债务人创造更多偿还债务的机会。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其价值不仅在于化解债务危机,更在于构建起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厦门的《条例(草案)》将重塑全社会对于‘失败’的包容度。”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白伟冰看来,《条例(草案)》的诸多法条,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司法的温度,例如《条例(草案)》中创新设置了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的特别破产程序,将有效解决上述债务人的请求。
白伟冰解释:“《条例(草案)》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个人与企业法人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个人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这意味着,当创业者为企业担保负债时,允许个人与企业债务同步处理,有利于推动“因企业破产而个人背债”的经营主体从“债务终身制”向“风险有限责任制”转型。
恶意逃债没有空子
履行应尽义务,有机会从头再来
曾拥有十几家公司,是翔安区的纳税大户,一年纳税高达三四百万元……对于曾经的翔安最大民营船运公司的创始人来说,从“高产”到“破产”,用了近十年时间,这一路走得太快太急、摔得又痛又蒙,曾经的“富有”最后换来的是十几亿元的负债。
当他深陷破产困境,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抢先立案、审判并执行了,他个人名下乃至家人的所有资产、房产全部被拍卖。“以9000多万元购入的一艘船舶,最终被拍卖只剩3000多万元,这样的处理其实无法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他举例说。当拍卖清偿部分债务后,他没有选择“躺平”或“自暴自弃”,继续投入新的生产经营。他深知,逃避债务没有用,有了法律更没空子逃避。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得免除的债务、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五年内可以撤销免责、遗漏财产追加分配、债务人持续披露义务等制度,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令这名债务人最担忧的是家人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他的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为此,他呼吁厦门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可否明确“家庭成员非自愿担保”的特殊处理规则,如设立担保人免责条款或设定担保责任上限。他诚恳地说:“以前不知道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重生’,现在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条例(草案)》尽快出台,让我们这些敢闯敢干且遵循诚实守信愿意履行应尽义务的人,能有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
答问
人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
“诚实而不幸”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既没有挥霍财产,也没有转移财产,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还债,才可能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条例(草案)》创设个人破产辅导前置程序,防止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破产申请涌入法院。还创新性规定了诚信调查机制,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出具咨询辅导报告时参考。
债务人可通过申请保留部分豁免财产吗?甚至剩余债务也可免除吗?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特有的制度。《草案》设置有“豁免财产”“剩余债务免除”的专门章节,力图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为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保留必要的“自由财产”,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给予其甚至是整个家庭“全新开始”的机会。
剩余债务免除了,债务人是否就高枕无忧了?
并不是。《条例(草案)》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剩余债务免除的最低清偿标准,针对债务人确有工作或稳定收入的情形,规定“可支配收入+最低清偿额”原则,防范债务人在考察期“躺平”。在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作出债务免除裁定,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对裁定申请复议。还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角度出发,将债务免除的时点设定为考察期届满,同时在第一百三十条作出激励性规定,如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提前申请结束考察期。在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了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以及当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余债免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该裁定。
豁免财产对债权人的利益会有冲突吗?
《条例(草案)》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范围的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又在第二款作出部分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上限的规定,在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豁免财产认定的法定程序。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豁免财产的置换规则,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人文关怀和对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背景
厦门破产审判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厦门中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2014年被列为全国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2016年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2020年成立厦门破产法庭,2022年创新开展具备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台《厦门市中级法院关于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审查全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一系列破产审判实践和探索为厦门个人破产审判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记者 蔡绵绵 谭心怡 通讯员 庄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