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特区同行

2018-12-17 08:49

立法与特区同行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为厦门经济特区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198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厦门在全国率先拉开了改革开放、经济腾飞的序幕。198111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这个决定开启了授权经济特区立法之门。19847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为厦门经济特区制定的《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第一批5个单行法规,并于半年后正式公布施行。

《厦门日报》报道厦门取得经济特区立法权

  19893月,福建省程序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议案,呼吁授予厦门市立法权。19933月,福建省袁启彤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又联名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相关的议案。1994322日下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的2307票赞成,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厦门成了继深圳、海南之后取得了立法权的又一个经济特区。全国人大通过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决定,为特区的二次创业插上飞翔的翅膀,成为促进特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一把“金钥匙”,厦门市民主与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厦门依法取得较大市立法权,为我市统一特区内外法制环境,解决带有全局性的建设与发展问题架起了法制虹桥。从此,厦门就进入了“一市两法”的时代。

  20106月,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因应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的新形势,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7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50部经济特区法规正式适用于岛外,使岛内外一体化有法可依。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扩容,原较大市立法权仅适用于49个城市,现在享有设区市立法权的城市达280多个;另一方面,对设区的市立法权作了相应的限定,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而厦门原有的较大市立法权也相应变更为设区市立法权,其内涵也有了变化。

  伴随着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进程,特区民主与法治建设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展开了恢弘壮丽的新画卷。从获得特区立法权,到一市两法,再到特区立法权全域一体适用,厦门立法与特区建设一路同行,结出累累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