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特区护航

2018-12-17 08:51

立法为特区护航

  自取得立法权二十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以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为依据,始终保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用好用足两个立法权,始终坚持服务大局,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探求立法的客观规律,加强调查研究,扩大公民对立法有序参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先行先试、突出特色,发挥对台优势,发挥特区立法的试验田作用,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纪念取得经济特区立法权20周年座谈会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140多部法规,现行有效99部,其中经济特区法规73部,设区市法规26部,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形成了与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特区法规制度,为我市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投资环境,对于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对于做好对台工作、密切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补充,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重点开展经济立法,着力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围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立法工作,着力加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共制定经济类法规30余部,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制定了培育和规范科技市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劳动力市场等一批构建市场经济基础的法规;制定了象屿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小企业促进等一批鼓励促进经济发展的法规,同时还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管理等完善市场规则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为经济特区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制支撑。

  重视生态文明立法,优化可持续发展环境。厦门风景秀丽,环境优美,以其独有的环境特色著称于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膨胀,城市的扩张,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新情况新挑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适时制定、修改有关法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良性发展的轨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共制定了23部地方性法规(其中10部设区市法规,13部经济特区法规),通过了3个决议决定。制定了总纲式法规——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打造了一个极具厦门特色的绿色立法范本,制定了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园林绿化条例、公园条例、水资源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部专门性法规,为保护厦门生态环境筑起一道道法律“屏障”。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促进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围绕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定位,把城市建设与管理作为立法的重点之一,先后制定了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规,逐步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这些年来,厦门先后获得了“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人居奖”等荣誉,立法的规范和保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着力民生保障,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立法。高度关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努力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不断加强社会事业立法,增进民生福祉。制定了劳动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法律援助条例、无偿献血条例、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等法规,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设区市法规,为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构建起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突出对台区位优势,不断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因台而设,在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在这方面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积极利用国家赋予的对台优惠政策,制定了台胞投资权益保障条例、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条例等法规,在保障台胞权益、促进对台贸易、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政策宣示作用和引领推动作用,在台湾地区引起强烈反响,也给厦门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许多机遇。

  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各项工作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非常注重自身制度建设,以立法不断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政治水平不断提升。围绕人大机关权力运行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了有关议事规则、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预算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等多方面的法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法制保障。

  特区立法与特区建设实践相生相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奋发有为、迎难而上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做好特区立法工作的切身体会。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这是做好特区立法的根本保证和首要要求。二是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点,坚持先行先试引领推动改革。这是特区立法的使命担当和生命力之所在。三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特区实际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这是特区立法的立足点和重要价值取向。四是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增强人民在立法中的获得感。这是特区立法得到人民群众支持拥护,获得永续动力的重要原因。五是突出对台特色,积极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这是厦门特区立法的重要内容和特殊使命。六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这是做好特区立法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