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满意度测评 > 报告节选 > 正文

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落实情况

 
来源:
      
2016-04-29 15:51: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4887983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执法检查报告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节选)

  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我院与市检察院多次互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并注意听取检察长的意见《办法》制定后,我院审委会3次研究上述案件4件,市检察院分别指派分管副检察长列席。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中注意听取列席检察长的意见。

  规范《检察建议》办理流程

  根据《审议意见》的要求,我院于2015年12月3日完成了对《关于办理检察建议的暂行规定》的修订。要求全市法院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办理检察建议的暂行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的,由立案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删除了关于对检察建议予以退回的规定,确保检察建议得到全面办理。强化时限管理,办理部门须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结检察建议,确保检察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回复。对超过办理期限未报备的,予以督促并记录在案,确保检察建议得到认真办理。

  规范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理

  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并严格依法纠错。对被检察院抗诉的各区法院一审刑事裁判进行二审审查,认真听取和分析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经查证属实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对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建议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律予以立案进入复查程序,组成合议庭调卷复查。对其中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有错必究;决定不再审的,及时通知检察院。

  规范法院与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机

  采取定期联络、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就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改进法院工作,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应主动交换意见,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严格落实中院与市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纪要》,形成促进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规范对检察院的通知和送达工作

  执法检查机关指出,《决议》第八条规定的“对刑事公诉案件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未得到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我院就此专门向全市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第八条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遵照执行:对刑事公诉案件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由承办业务部门在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开庭审理决定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在裁判文书完成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对刑事公诉案件中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再审审查部门应于再审裁定书完成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院送达裁定书;再审部门在自行提起的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完成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截至3月28日,我院126件不开庭方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全面按照规定将不开庭审理通知和裁判文书送达给市检察院。自行提起再审刑事公诉案件1件(系省高院指令再审),已根据规定向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对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提前通知检察院并及时送达裁定文书。听证程序必须邀请检察人员全程参与,并征求其意见。对于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及时将减刑假释裁定同时送达给检察院,主动接受审后监督。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