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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法治环境提升的思考

——互联网金融治理路径探析

 
来源:湖里区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2019-10-01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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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互联网+背景下厦门自贸片区金融改革的概况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的加速融合,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股权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等六类。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将“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厦门自贸片区,在总体方案中提出的91项试点任务清单中三分之一与金融改革有关,并将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从具体的政策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抓住对台特色,扩大海峡两岸金融合作。

  厦门自贸片区坚持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积极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例如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为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更加便利、优惠、开放的对台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等。

  (二)注重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促进便利化措施改革。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改革。例如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内容。二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和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例如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允许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等内容。三是实行外汇政策便利化措施。例如简化自贸试验区内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内容。

  (三)注重金融业开放创新,促进发展现代化金融业。

  例如,探索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促进在厦建设第三方支付机构集聚地;探索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销售人民币资产或理财产品等;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推进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等内容。

  二、互联网+背景下厦门自贸片区金融改革应当重点防范的违法犯罪风险

  (一)一般企业、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1.洗钱犯罪风险。

  从国际经验看,预防洗钱犯罪是所有自由贸易区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联合国毒品控制和防止罪案办公室的一项研究指出,一个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理想的离岸金融中心必须具备多项特征,其中便包括以下几项:方便即时注册成立公司;出色的电子化沟通方式;对金融服务有高度的经济依赖性;地理位置的优势,方便与富有地区的商务往来。鉴于此,厦门自贸片区互联网金融改革所带来的洗钱风险不容小觑:一方面区内金融改革着力通过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政策的便利化、简化行政程序等措施,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集团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洗钱犯罪本身专业程度很高、没有直接的个人受害人,区内境内外资金汇划和兑换的便利方便犯罪分子从境内迅速转移赃款至境外,而厦门自贸片区成立不久,监管水平不高,无法追踪层次复杂的交易,尚未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库,这些都将造成监管和打击的滞后性。从具体的金融创新政策来看,以厦门自贸片区目前正在探索建设第三方支付机构集聚地为例,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隐含的洗钱风险点就包括:利用虚假交易、第三方支付机构积聚的数量可观的资金池、不记名的非法注资、网络病毒等因素进行洗钱。

  2.非法集资犯罪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个罪名的统称。其中,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主要是前四种罪名。截至 2015 年底,检察机关突出办理惩治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行为,起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依法查处“e 租宝”等重大非法集资平台,所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7.8 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为 87.6 亿元。假借经济热点、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举措将在未来几年内成为一个新名词和新概念,极具吸引力,易使群众产生兴趣、放松警惕。同时厦门更面临着民营企业众多,整体的信用环境偏差,在自贸区内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针对第三方金融产品的推广或是开展各类金融业开放创新,也可能面临投资者进入门槛低,平台信用标准和信用体系未同步,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形成信贷资金池等现象,可能出现旁氏骗局等非法集资诈骗。

  3.其他诈骗类犯罪。

  一是利用盗取信息或网络病毒实施诈骗。在目前第三方支付广为运用而又存在安全性较差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大数据盗取、收买用户信息,或通过传播病毒、伪造钓鱼网站等引诱上当的方式,诱骗用户自己划转资金或盗取用户的账户密码划转资金。二是是利用贷款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可能利用 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资质、信息真伪及资金使用,普遍缺乏有效的审核和跟踪监管机制,信用审核不严等漏洞,通过伪造个人信息等方式骗取借款,然后携款潜逃。三是利用线上交易实施诈骗。自贸区为跨境电商打造了重要的平台,但采用线上交易更容易诱发金融欺诈,可能出现在交易过程中恶意欺诈对方、骗取财物,实施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犯罪风险。

  一般情况下,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公民的个人信息较难泄漏。但也有部分从业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同时部分网站存在极大安全漏洞,加上日常运营管理不到位,造成网站上较多客户信息泄露。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公民个人信息对自身金融安全影响正在加大。目前,全国由银行卡号码、手机号码泄露导致账户资金被转移事件已发生多起。同时,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

  (二)国家工作人员、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主要包括了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金融业本身为资金密集行业,这其中的高收益易引发权钱交易。另一方面,自贸区以负面清单“法无授权不禁止”的改革形式倒逼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由事先的管理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过程中备案多、审批少。而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可能会对自身“法定职责”的界限认识不清,可能出现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法治环境提升存在的困境

  (一)立法的滞后性为有效应对违法犯罪带来了困难。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对于涉嫌犯罪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按照传统金融犯罪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比较严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单独或联合颁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纪要、规定、通知、解释和意见对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成为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论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视角  中国检察官  .吴文殡 张启飞 2015年第8期这一系列纪要、规定、通知、解释和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正加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但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总体上还是存在着缺失、滞后和不完善、法律层级低等问题。

  (二)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为确定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边界带来了困难。

  自贸区是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改革的前沿,必然带来与现有法律规制的适用与冲突,作为执法者,维护自贸区金融秩序稳定,既要落实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更需谨慎追责, 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避免阻碍金融创新与改革,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而金融交易的多样性,金融“混合案”的刑民交织,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性质的难以界定,这都给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和统一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为区分改革失误与违纪违法带来了困难。

  自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在多种场合多次提出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要探索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并提出了“三个区分”进行细化。但金融创新领域本身专业性强,渎职行为一旦发生,除了本单位纪检部门参与调查,还可能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而这其中,无论是享有调查权的监察机关,享有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还是享有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大多数办案人员都为法律专业毕业,对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金融知识都比较匮乏,办案能力较弱,这可能导致不应该被包容的错误在党政机关“内部消化”,或者导致可以包容的错误进行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容错机制设置的初衷。

  (四)案件的敏感性为社会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

  一是厦门自贸片区本身的敏感性。厦门自贸片区以“两岸经贸合作”为定位,2016年年初台湾大选,民进党主席蔡英文的当选为两岸关系带来了负面效果,此后自贸区内发生的大型案件更容易受到关注,甚至成为媒体的炒作对象。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不仅可能会对自贸区改革创新工作增加阻力,更可能对两岸的经贸交往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处理案件将承担更大压力。二是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涉众性。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例,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波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经常出现受害人群体到公检法机关上访,讨说法、要赔偿等情况,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人群释法说理、情绪安抚的工作。三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跨国趋势而引发的追赃难。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一种全球化的趋势,自贸区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供便利的政策也往往被犯罪人员所利用,犯罪人员在境内骗得财产后迅速通过网络转移出境,给案发后的追赃行动带来极大的困难,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往往得不到赔偿,很难做到“案结事了”,更加剧了案件的维稳压力。

  (五)违法犯罪后果的超地域性为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行为人、被害人、行为发生地往往都是天差地别,甚至遍及全球。例如,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通过线上来完成信息填写、网上开户、交易结算等业务,这使得传统的“主要犯罪地”和“被告人所在地”刑事管辖原则受到挑战。二是网络犯罪的蔓延性或者是分散性使得犯罪结果遍布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部分网络金融犯罪相关行为涉及人群数量极多,导致各地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争议。三是由于涉及人群众多,也显著增强了侦查取证以及证据链条完善的难度,无论由任一地的检察机关单独进行管辖对全案的整体掌握都困难极大。

  (六)违法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为证据的使用与采纳带来了困难。

  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已成为定罪的关键。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抽象性、易删改性、易复制性等缺陷,在实践中只能通过程序性方式予以弥补。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类型、涉及网络的案件管辖、初查程序、异地取证程序、远程视频程序、电子证据固定程序等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明晰诉讼程序,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吴孟栓 检察日报2014年7月7 日但基于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相比于一般的网络犯罪在电子数据方面存在着数据量更大,内容更复杂,对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的使用与采纳,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从而符合刑事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的证据要求,更需要在实践中把握与完善。

  四、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法治环境提升的路径探析

  (一)完善立法与充分普法相结合,促进自贸区法治保障机制的建设。

  一是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2015年以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贸易研究室主任沈玉良作为项目负责人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三周年评估报告》中指出厦门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改善中的制度创新是全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中走在最前沿、最具创新性的试点。但是,改革创新是属于充满不确定性的全新探索,是“摸着石头过河”,下一步,厦门自贸片区还要继续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进一步完善厦门自贸片区立法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二是发挥基层单位的建言献策作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人大、政协、管委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基层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结合向上级机关提出服务自贸区的意见建议,为法律的适用调整提供参考。例如,可跟踪自贸区金融改革进程,及时对金融改革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适用变化进行研究,出台明确的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意见,统一各类案件处理尺度,保证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与统一性。三是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例如可举办相关的法律宣传进自贸区、进社区、进写字楼、进银行、进企业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数字化宣教平台,揭露该类违法犯罪的欺骗手法、特点和鉴别方法,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二)依法打击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维护自贸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建设。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针对厦门自贸片区建设中利用金融政策、制度等改革尚不完善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例如,空壳公司披着自贸区的马甲,打着互联网金融、私募股权等名义人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活动,以及“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非法金融活动等。二是强化服务保障功能。要科学把握好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和全力支持改革的关系,从宽容谦抑的执法理念出发,严格把握办案尺度探索建立与自贸区建设相匹配的检察工作模式  朱毅敏 吴加明 《人民检察》2014年第8期,推动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创新环境氛围。行政机关方面,应当坚持“法无禁止规定即可为”的理念,对于负面清单外的行为,鼓励企业积极尝试,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动。要注重平等保护,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和中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促进自贸区建设的最大化、最优化。司法机关方面,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因执行政策偏差而引发的犯罪,需要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多角度结合处理,适应和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三是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对于自贸区内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更加注重及时挽回和尽量减少广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打击犯罪固然必要,但对大多数的受害者而言,可能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保本”,避免血本无归的结局。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经常出现受害人群体到公检法机关上访,讨说法、要赔偿等情况,更需要司法机关加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争取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深入查办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参与自贸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建设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清明的政务环境。一是坚持打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对于经济、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打击,促进自贸区政务管理服务廉洁高效。二是审慎运用容错纠错机制。2016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规定》中提出了“建立宽容改革失误的工作机制”,明确在改革创新中,只要是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并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和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即便有失误,也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在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要明确容错情形与普通违纪、违法犯罪的区别,依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履职积极性,既引导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又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敢于担当、勤勉工作。三是强化自贸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咨询等活动,发挥了解情况、参与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党委加强自贸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四)多方协作与守信激励相结合,完善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建设

  2018年10月,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司法局共同举办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暨“厦门自贸片区综合法律服务中心”揭牌仪式在厦门国际航运中心举行。四方将在建立厦门片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风险防范与监督、容错机制、完善沟通协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交流,积极探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具体实践中,还应当加强管委会、政法部门与海关、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形成自贸区内联动机制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是建立联络人和联席会议机制。指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人,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日常沟通等方式,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提升防范打击效能,在制定行政创新举措过程中邀请司法机关人员参加,便于司法机关紧跟自贸区创新形势,及时采取预防犯罪措施。二是建立执法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通报金融违法犯罪的动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线索,便于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三是纠纷预警沟通、协调调查机制。对于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重大犯罪,可及时通过联系会议平台,沟通信息,会商矛盾化解的适当方案,对于一些重大案件,还可以根据需要临时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协调各部门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对内统一思想与口径,对外协调做好减损工作,平息矛盾。四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协作方发现超越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活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形成高效的打击犯罪的协作机制。五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动金融创新更需要各部门切实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自贸区长远发展的基础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为诚信经营筑好底,搭好架。2017年,厦门市委、市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提出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分类分级、审慎对待,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建立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多部门联动,强化对社会主体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约束,建立健全诚信评级方式,建立完善第三方评级,助推建立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机制和失信违法犯罪的预警惩戒机制,提高失信行为成本,营造“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依法打击各种失信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失信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助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执笔人:林丽玉 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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