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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参阅》2022年第2期

 
来源:研究与宣传工作室
      
2022-03-28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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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保护、关心、爱护,提高医务人员社会地位,加强医院安保力量和设施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全力以赴救治患者,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但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仍时有发生通过立法加强医务人员保护、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现将上海、北京的相关做法摘录如下,供参阅。

 

一、上海出台全国部专门规范
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

  

2021年3月1日,《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包括总则、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附则等,共5章42条。

据介绍,我国相关法律对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有所规定,但其中原则性条款较多。此次出台的《办法》,将涉及到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逐条写实写细,落实主体责任,务求实用。

 《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五方面:明确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机制闭环;建立了回避诊疗、安全检查等制度;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授益性规范写实写细;留出了司法保护制度接口。

 《办法》中特别强调创新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保障,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安检、明确禁止7类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同时留出司法保护制度接口,医疗卫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

 《办法》第四章依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相关规定,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闭环机制。一是明确本市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二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对于一般、严重失信主体规定了不同烈度的惩戒措施;三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回避诊疗方面,《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有权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可以马上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回避对相关人员的诊疗,由医院另行安排诊疗。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在受到安全威胁警报后,有权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的诊疗活动,待安全威胁消失后,及时恢复诊疗活动。

 此外,《办法》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授益性规范写实写细。在劳动安全防护、报告责任免除、突发事件人员派遣、休息休假、特殊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鼓励、抚恤优待、关爱服务等方面,都设定了细化落实的举措。例如,《办法》中进行了针对性的设定:发生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调遣,但调遣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

据介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在前期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上海市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规范医警联动机制的组织架构,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医患纠纷突发事件依法、规范、有序处置。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硬件设施改造,尤其是要配置好防护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设施设备;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工作场所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等。

(来源:新民晚报)

 

二、北京:出台《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防范和消除涉医安全隐患,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介绍,规定不分章节,共31条,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1、预防方面。一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五个方面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完善联防联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要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各类涉医安全信息。公安机关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指导、检查医院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巡逻、防控、处置;要提前介入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开展预防处置。医院要完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制度,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预警方面重点健全医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要加强人防、技防建设,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二是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同时,明确要求医院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3、处置方面重点细化医警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对就诊人员拒不接受安检或者携带禁限物品进入医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三是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四是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五是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健康北京微信公众号

 

三、北京立法赋予医护“避险权”引热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时提出建立安检制度,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对高风险就诊人员防范性陪诊,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等安全防范措施。这是在地方法规的立法中首次引入医护人员“避险权”制度,引发舆论对医护人员“避险权”以及暴力伤医等问题的热议。

1、以“避险权”防范暴力伤医是制度利好所谓“避险权”,是指个人遇到危险时有采取回避的权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医生等职业,在履行职务时是否具有“避险权”、怎样具体运用等,并无明确规定。《规定(草案)》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不少网民纷纷表达支持,认为这是个好的开端;但也有些民众担忧“避险权”滥用,暂停诊疗可能会激发矛盾。

长期以来,在医疗系统和公众认知中,医护人员的“避险权”或者“因险拒诊权”一直被回避、虚置,很少被提及,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医护人员“避险权”也一直处于模糊甚至空白状态。正义网发表评论指出,北京市在地方法规的立法过程中首次引入医护人员“避险权”制度,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和突破。依法明确医护人员的“避险权”是一种法治进步,也给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增添了一层安全保障。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一提法过去是很少见的。”封面新闻发文指出,从单方面强调“医生服务患者”,到实质上确认“医患权利对等”,从源头梳理清楚法定权责关系,这是力挺医护人员自我保护的最强有力信号。捍卫医生“避险权”,这是建构对等医患关系的基础之一,也是强化医生自保能力和避险手段、避免动辄被职业投诉和追责的重要切口。

光明网发文指出,实践中,医疗机构投资人对赋予和启动“避险权”的动能相对较弱,一些医院还为此设立了“委屈奖”。此等做法,摈弃了遇到冲突时的最优选项,为暴力升级、伤害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一时间躲避危险的发生,能让医患双方都能有一个缓冲期和冷静期,留下了最大的调和余地和回旋空间。

“避险权”赋予了医护人员主动权。在只有医患双方的诊疗空间里,只有当事人才能对当时的情况好坏和危险系数作出精准预判和选择。在很多发达国家,医生因为拥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公众羡慕的职业,除了有位居前列的收入水平外,还有包括“避险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加持。时下,通过“权利法定”的方式,明确赋予医护人员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能最大程度预防暴力的产生,让医护人员在远离危险后得到法规保护。

舆论认为,《规定(草案)》之所以受到持续性关注,与近年来频发的暴力伤害案件有关。通过立法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最大化体现了保护权利的善意,给予了医生在面对伤医威胁时说“不”的底气。暴力伤医事件不断,在强调严惩此类犯罪的同时,也要在防范上下功夫,细化与之相关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能在实践中取得好的效果,相关经验做法可以在其他地方推广。

2、防范暴力伤医需打出“组合拳”需要明确的是,医护人员行使“避险权”,决不是“撂下不管”。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合理的避险,应以适当的诊疗和妥善安置为前提,不是对患者置之不理,要避免因行使权利造成医患矛盾激化。

“避险权”不是“拒诊权”。《法制日报》发文强调,医务人员特定情况下的拒诊,并不是对患者进行“惩罚”和对抗,即并非你用暴力威胁医生,医生就不给看病并拒你于诊室之外,而是作为保护他们远离伤害的机制。因此,相关草案提出的是“避险权”而非拒诊权,规定表达的是“暂停诊疗”而非“拒绝治疗”。在实践中,必须要落实到双向保护上。医务人员的“避险权”绝不是简单的“一避了之”,而是医院乃至政府层面对医患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只有科学细化保护设计、提高制度对矛盾的容纳与化解能力,才能更好地理顺、改善医患关系。

不仅是明确医护人员“避险权”,舆论认为,在防范暴力伤医的问题上要打出“组合拳”。近日,“民航总医院杀医案”罪犯孙文斌被执行死刑的消息被民众热议,该案件传递了司法机关坚持对暴力伤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的信号。当前,对于扰乱医疗秩序、殴打甚至是杀害医护人员的行为,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法律震慑。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也可以考虑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据媒体此前报道,发改委、人民银行等28个部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将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将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舆论认为,针对此类行为,在强调追责的同时,将相关人员纳入失信名单的做法值得肯定,应该处罚、惩戒到“痛”,不断增大其违法成本。

行凶者的刀,刺在医务人员的身上,但最后会伤及我们每一个人。为医务工作者“撑腰”,保护医务工作者的人身权益,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向医务人员施暴的行为要坚决抵制,每个人都不该是“旁观者”。在就医等问题上,应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对专业工作者的信任与尊重。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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