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2024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