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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钟完成庭审——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的意义与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6-06-17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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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丽菊

 

速载如何提升效率?    

  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和《办法》指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以最常见的危险驾驶罪为例。对于符合“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等条件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这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更多地给被告人乃至家属都带来了便利。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2015年12月1日,厦门市思明法院,被告席一溜站了几名被告人。乍一看,以为是某个涉案人员很多的复杂案件,其实,这些被告人分属于当天早上要开庭审理的3个轻微刑事案件。因该三案均为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法院简化了审判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当庭宣判,承办人不到15分钟即完成了整个审理过程并完成宣判。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节省了庭审时间,方便法官把原来很多庭上的工作放到了庭前:庭上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法庭纪律宣读等挪到了庭前,庭上只简要确认;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前调查评估转为诉前调查评估;调查、证据审查等也由法官助理在庭前完成。自2014年11月29日,湖里区法院首开刑事速裁案件第一例起,截止2015年底,全市法院共审理刑事速裁案件1710件1740人,占同期新收刑事案件总数8433件的20.28%。审结1710件,审结率为100%。速裁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试点运用,翻开了刑事司法领域改革新的篇章。

  同时,速裁程序在注重提高诉讼效率,更关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开庭审理时需要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同时,还保障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的机会。此外,《办法》规定了被告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也设置了回转程序,即发现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其他不适合速裁程序的,必须转为普通程序。为了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兼顾,《办法》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厦门去年在审结的1710件速裁案件中,被告人上诉68件,上诉率为3.98%。二审改判1件,其余为撤诉或者维持结案,其中,被告人撤诉占较大比例。

  改革还在路上

  目前,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立法只有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但是简易程序只界定在审判阶段,存在适用环节局限、种类单一化的问题。综合整个试点工作来看,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方面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燃眉之急,一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简便程序的立法空白也是一种弥补,是对完善法律规定的有益探索。但是,速裁程序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探索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发挥速裁程序作用。

  加强规范,完善制度。试点工作才刚开展不久,还不够成熟,无法直接纳入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因此,速裁程序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远远不够。“两高”及“两部”应及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共同制定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推进该机制的实施。各试点地区也应针对本地情况及实践经验,及时出台相应规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试点工作的规则制度建设,出台了《厦门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完善考评机制,扩大适用范围。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特别是对于侦查起诉阶段能否适用速裁程序起着先决性作用。公安、检察机关可探索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考评体系,对绩效考评制度实行改革:一是设立个人执法档案系统,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二是探索建立惩罚机制,对于应适用机制办理而没有适用的、没有严格按照办案期限规定审结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辅以检察官非刑罚处罚权。

  完善技术操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沟通协作,缩短诉讼期限。公、检、法之间应加强沟通,推进全流程无缝对接,有效提高各环节办案效率;强化内部工作规范化程度。鉴于试点地区存在着因证据、量刑建议、换押程序等方面内部文书不统一、不规范导致程序适用积极性较低、效率不高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和文书规范,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标准、文证审查、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

  (作者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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