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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来源:厦门人大
      
2016-11-25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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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3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从此成为中国大陆境内继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的第二批自贸试验区。自贸区建设对于福建和厦门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在看到其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其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如各种犯罪行为的滋生、刑法的统一适用、刑事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等,做到既维护好自贸区的自由经济秩序,又维护国家的主权行使,为自贸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陈向奎

  

  自贸区的刑事管辖权困境

  随着自贸区日益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行政精简化,越来越多的犯罪容易滋生,且极容易产生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1、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

  自贸区所推崇和施行的诸多金融创新措施,以及“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负面清单管理”等新型监管服务模式,在简化手续、拓展功能、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会加剧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如境外人士利用自贸区外汇自由兑换而实施的洗钱行为,利用自贸区企业设立出资额无限制而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等。因此,在涉及其他国家刑事管辖权或区际刑事管辖权时,如何维护好我国的国家主权,对自贸区的各种犯罪行为进行有力地打击,同时正确处理好和其他国家、港澳台地区的贸易、投资关系,维护好自贸区的市场和金融秩序,是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必须解决的问题。

  2、自贸区与非自贸区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自贸区对投资、贸易、金融区别于国内其他地区的规定,原先的一部分犯罪行为,在自贸区内可能不会再构成犯罪。典型的表现如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逃避商检的法律适用。在国内其他非自贸区地区,为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刑法仍规定了非法经营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避商检罪等,而在自贸区因自由贸易的需要,这些罪名难以适用,形成法律适用冲突。特别是当有些行为人的行为在跨区实施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刑法适用?如何确定刑事管辖权?若不能处理好此类争端,很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等法律后果的产生,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将极大地冲击自贸区和国内其他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从而造成市场经济紊乱。上述冲突的出现还将造成刑事管辖权异议的大量出现,使得国家机关在行使侦查、审判等职能时无法适从。

  3、自贸区与自贸区之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目前,我国形成了上海、天津、福建和广东四大自由贸易区的整体格局,四大自贸区各有各的发展侧重点,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改革方案。不同自贸区相继出台一系列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如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创新法律规则可能会与福建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发生抵触,亦可能因为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矛盾出现法律协调的需要,这不能完全由两地自贸区所在检察院自行协调解决,福建或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亦缺乏单独处理的法律资格。谁才是适合的协调主体?目前不明确。

  4、同一自贸区内跨越不同行政区划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在行政权归属权方面,各片区分属不同的平行行政辖区,在处理涉及刑事管辖权的事务时必然产生诸多难题。福建自贸区包括了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和平潭片区。“一区三片”的空间范围和跨度比较大,从行政区划上分属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市。如果福建自贸区只设一个自贸区检察室,所有在福建自贸区内的涉自贸区案件均归属一个自贸区检察室管辖,在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上必然存在协同管理难题,另外厦门片区先试先行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能否适用于福州片区和平潭片区,如果可以,又该如何适用?如果三个片区分设三个自贸区检察室,那么同属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平潭片区也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果一个涉自贸区案件中厦门片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同时都有管辖权时,又该如何协调的问题。

  5、自贸区内同一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刑事案件检察室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在自贸区诸多制度创新和政策优惠的影响下,可能滋生更多的涉及知识产权、税收、工商监管等“两法衔接”类案件。这类案件涉及不同系统、不同部门,各部门为了各部门便利,在管辖发生争议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推诿扯皮。同一行政区划内检察机关的不同刑事案件检察室之间也会产生管辖权冲突。以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为例,涉台一审案件均由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涉台检察室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均由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在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自贸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成立自贸区检察室之后,如果一个涉自贸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台湾人)在自贸区内从事知识产权犯罪,势必产生管辖权冲突,由谁来负责协调解决?

  

  自贸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1协调合作,健全涉外管辖权磋商制度

  加强与各参与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和协调,对管辖权问题进行积极磋商,对国际司法协作机制、刑事犯罪人引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自贸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共识,以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国内立法等方式对涉外刑事管辖权和区际刑事管辖权进行明确规定,共同维护国家主权。积极行使涉外刑事管辖权,在刑事管辖权冲突发生时正确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公平公正地确定涉外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强化国民待遇,准确适用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平等保护各参与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合法权益。以厦门为例,可发挥对台优势,重点加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机制的构建,加强两岸检务合作联络机制和两岸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协助机制的构建,加强两岸犯罪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和管辖权磋商机制的构建,对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专题探索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2、集中管辖,成立自贸区检察室。

  在这方面,上海自贸区已先行先试,20131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室正式成立。一年来,自贸区检察室委托浦东区人民检察院管理,探索创新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保障实践,取得初步成果。福建自贸区可以借鉴上海经验,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在福州、厦门、平潭分别设立自贸区检察室。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沟通协作。自贸区检察室的设立有利于涉自贸区案件的统一办理,有利于满足自贸区对检察工作的综合需求,有利于配齐、配强办案力量,通过实践培养锻炼一支精通国内外法律、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化、国际化的检察队伍。以厦门为例,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自贸区所在基层检察院成立自贸区检察室,行使包括办理涉自贸区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查办与预防、自贸区法律政策研究等职能。依法妥善处理自贸区内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依法打击走私、洗钱、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商业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办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重大基础工程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侵犯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查处自贸区政府机关、行政执法和公共管理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为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完善立法,为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

  自贸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均是以政府规章等形式出现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特定地区,而自贸区作为一个国内与国际连接平台,其影响力可能辐射周边甚至全国各地区,因此妥善处理刑事管辖权需要突破的法律、法规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则要求我们强化刑事立法,统一各自贸区关于不同规定的法律适用,消除管辖权多头、司法不统一的冲突,寻求、完善国内刑事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共同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自贸区司法保障。建议公检法三家就涉自贸区案件的管辖问题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刑事案件管辖的统一口径。建议加强行政刑事配合与“两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个案商讨等协调机制,在管辖出现争议时,法律又无明确规定时,以便利侦查的侦查机关确定管辖,避免推诿扯皮,形成打击合力。在相关省、市检察院建立自贸区案件集中协调研究机制,调研和协调涉自贸区案件管辖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集中协调解决涉自贸区案件刑事管辖权冲突,促进快速解决跨区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4、明确范围,妥善处理跨区刑事案件。

  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往往跨区进行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针对自贸区内外相同行为刑法适用存在差异的情况,只要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自贸区内,就可认定为涉自贸区案件,就可以由自贸区检察室统一管辖受理。如果多行为发生在不同区域,则可以主行为地作为适用刑法的标准。对跨区的共同犯罪行为,无论共犯成员均在自贸区内还是分别在自贸区内外共同实施相关犯罪,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精神,以自贸区的刑法适用标准作为认定的标准,由自贸区检察室管辖,除非主犯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在自贸区外。

  5、指定管辖,协调解决同级别刑事管辖权冲突。

  自贸区内跨越不同行政区划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同一行政区划不同专门检察机构的管辖权冲突可以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应充分考虑以下方面:一是便于刑事案件办理。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刑事案件,有效地惩戒、矫正、预防犯罪,鼓励守法、护法的行为。二是便于维权。指定管辖时除了必须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方便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便于统一标准,防止扩权争权和推诿扯皮。有多个犯罪地的涉自贸区犯罪案件,建议由最初受理的自贸区检察室受理。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具有特殊情况,由其他地区检察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涉自贸区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作者单位: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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