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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研究

 ——以福建省厦门市为例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4-26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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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立茂、谢  进

  摘要:从福建省厦门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与实践做法出发,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应在遵循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定性与定量两方面的硬性要求;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时间与经费保障;健全代表产生机制,注重把好代表的素质与结构入口关;加强对基层代表的培训;完善代表信息公开机制、代表联系群众的激励监督制度、反馈机制;完善联络平台的建设等措施。

  关键词:县乡人大代表;代表联系群众;联络平台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指出,要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畅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渠道。①可见,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之一。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党的事业的需要。而县乡人大代表作为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联系群众方面本应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厦门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主面出发,探讨相关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厦门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现状

  (一)法律制度

  在全国性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进行了规定。比如:《宪法》第七十六条,《代表法》第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五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等。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比如:《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新增第三款,规定了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改变了之前街道人大工委“无地位、无职能”的现象。

  另外,福建省、厦门市也先后出台了多项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进行了规定。比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开展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的意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等。这些制度性的安排对于进一步细化上述全国性法律的相关规定起到了一定作用。比如:《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相较于《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法律定位、工作经费保障以及人员保障等。《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进行了细化,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代表履职进行激励的制度,同时该规定还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活动记录等进行了规定。②《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为厦门市各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供了参照规定。

  总体而言,上述法律法规在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基本形成了互相支撑、彼此配套的制度体系,在推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实践做法

  福建省以及厦门市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2015年,厦门市代表参加联系社区及代表小组活动2500多人次,78名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③具体而言,有如下探索成果:

  第一,联系内容日益拓展。一方面及时反映民情,将辖区内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的突出矛盾与问题纳入联系范围;另一方面将地方党委的重要决策以及“一府两院”的工作重点作为联系的内容。

  第二,联系方式趋向多元。一是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比如:通过设立“厦门人大视界”微信公众号,人大代表通过开通微博等方式与人民群众进行实时沟通交流;二是搭建联系平台,增强了代表联系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厦门市所有街道均挂牌成立了街道人大工委,公布代表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等,随时接待选民、及记录选民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联系群众,为代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厦门一些选区还建立了“代表之家”、社区便民服务岗等平台,为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提供方便;三是通过公开代表信息,方便选民联系代表。比如,为每位代表印发“代表联系选民联系卡”,并将联系卡发送到选民手中,以便选民联系代表;在选区设立意见箱,方便选民提意见建议。据统计,仅厦门市思明区就为每位代表印发“代表联系选民联系卡”13000多张,设立意见箱84个。四是通过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监督,反向促进代表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比如,厦门市思明区通过为每位人大代表建立履职档案,通过半年点评、年度通报等措施,建立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考评制度。

  第三,联系的效果更加明显。应当说,通过最近几年人大代表工作的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仅厦门市思明区2015年就接待群众1016人次,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325个,基本解决152个,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73件,交办155件,成绩显著。

  二、厦门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如上所述,厦门市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联系的内容、方式或效果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代表联系群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大部分代表还是以集体活动为主,被动式联系群众较多,代表主动地、个人性联系群众较少。

  二是代表联系群众没有“常态化”“日常化”。据调查,虽然有的地方规定了“代表接待日”、“代表接待周”等,仍存在为“活动”而“活动”的现象,且仍有部分地方的代表除了参加会议、集体调研和视察活动以外,几乎没有进行其他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

  三是代表小组的活动自主性、灵活性不够。由于代表从业领域广泛,所以实践中代表小组多按地域进行划分,这也导致代表小组在组织代表进行调研、视察活动时深度不够,主动性不强,实践中调研、视察的主题通常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指定“包办”,代表小组的活动形式也往往以听取汇报、召开学习座谈为主,而且通常时间较短,一次活动一般在2个小时左右,难以进行深入的讨论。

  四是联系的方式固化。虽如上文所述,新兴媒体在代表联系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大量代表仍只停留在访谈、慰问、座谈等传统形式上,对信息时代下的联系方式运用不够。联系方式固化很容易导致代表联系群众的空虚化。

  五是联系单向化。目前更多的形式还停留在代表联系群众,群众主动联系代表的较少,缺乏双向的互动联系。

  六是联系的效果有待优化。如上所述,联系的效果近些年来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一方面由于群众反映的问题通常情况复杂,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因法律政策出台而引发问题,这些问题要么涉及多个部门与行业,要么超出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以致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代表与政府机关的联系还不够,对于代表的提议建议的处理制度不完善,代表提出的很多问题无法真正得以解决,群众宁可走信访或上访的渠道,也不愿与代表联系。

  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如上所述,我国《宪法》、《代表法》等法律均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做了明确规定。福建省、厦门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虽然一定程度弥补了《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粗糙的不足,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配套制度或者配套制度不完善。

  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方面,我国《宪法》、《代表法》仅对代表联系群众提出了要求,并未对联系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做进一步安排。

  在人大代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如上所述,虽然实践中厦门市做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事实上各区以及各乡镇在公开的方式、内容、地点等方面各有不同,未形成相应的制度,所以事实上,据调查,仍有很大一部分群众不认识或虽认识但不了解本选区的人大代表,群众对身边人大代表的知晓度不高。

  在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监督激励制度方面,尽管厦门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活动记录、代表回选区述职等制度,但上述规定较粗略,在实践中,上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履职登记表对代表工作机构来说通常只能做到备案;只有部分代表回选区述职;参加履职报告的选民都是“老面孔”;相应的激励措施只在部分地区探索性地试用,缺乏科学有效的考评标准,未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反馈制度方面,如上所述,目前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参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是否也可参照上述办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相应的办理机制,实践中通常由乡镇人大办公室对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办交办,这种方式程序多、时间长,群众接受度差,效果也不理想。另外,由于对承办单位承办的程序、未办理或拖延办理的责任规定不到位,以致于实践中需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意见建议,本需要分管区领导出面协调、处理,而主办单位往往缺乏提出这种要求的勇气,从而导致意见建议反复提出,多部门“轮办”却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

  第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至于如何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却没有明确,这使得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又如:《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至于何为“适当补贴”则无任何标准,实践中,一些具有高收入的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大代表(如从事律师业的人大代表)只能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获得补贴,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热情。再如:《代表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至于应该提供什么保障,如何提供保障,均未进行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当“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相冲突时,何者优先?我们无法从法条中得到答案。

  第三,相关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促进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作用,但措施还不够强硬,效果不够满意。比如:《代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该规定对于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只规定“定期组织”,未规定履职报告的最低频率,在实践中该条的实施效果堪忧,有的地方依据该条只在任期届满时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无法实现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

  (二)代表与群众均存在密切联系方面的认识偏差,相互联系的主动性不够

  实践中,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基本上是由集体组织开展,很少有代表主动开展联系活动。有的代表认为代表履职活动已涉及大量联系群众的内容,没必要将联系活动单列出来。部分代表只是将代表职务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和政治荣誉来看待,把履行代表职务视为组织安排的任务,甚至视为是额外的负担。有的群众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能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与代表联系再多、再好也没有多大实际价值,缺乏联系代表的主动性。代表与群众诸如此类的认识偏差和权利意识淡薄的现象,对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十分不利。

  (三)代表履职保障不够

  一是经费保障不够。虽然《代表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所应有的经费保障,但是,如上所述,由于相关法律的粗糙,致使在实践中仍存在代表执行职务经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另外,上述规定并未对代表单独联系群众的活动进行时间与经费方面的保障,所以,实践中代表以参加集体活动的方式联系群众的经费保障比较到位,而单独联系群众的经费存在难到位的情况。

  二是时间保障不到位。如上所述,基层人大代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所以在处理本职工作或其他中心工作与代表履职方面常存在时间上的冲突,由于代表与群众联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一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明晰规定、缺乏相应的考核监督措施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出现本职工作、其他中心工作优先于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的情况。

  (四)代表构成不合理,部分代表素质较低,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调查,在乡镇基层代表中,有八九成的代表为党政领导干部,对于这样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于一身的代表,发挥其民意代表的作用难度较大。另外,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开展活动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缺乏对问题独到的见解与理性的分析,参政议政能力不强。

  (五)代表联系群众的联络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厦门市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平台主要有: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办公室以及部分社区的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等。这些联络平台在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有需完善的地方:

  对于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办公室,存在人员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实践中通常只有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为专职工作人员,其余全为兼职人员,有的兼职人员同时还负责其它重要党政工作,根本无力顾及人大工作。201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该款规定对于缓解上述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实践中,有的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人员无编制、职级低等问题也严重影响街道人大工委作用的发挥。

  在乡镇人大一级,实践中通常只有一名专职人大主席,且人大主席都有其他较重的中心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兼职,由于兼职工作人员都是由办公室等其他部门抽调,因此也均有其他较重的工作任务。同时,乡镇人大办公室也存在无机构无编制问题。

  总体而言,街道、乡镇人大工作队伍普遍存在人员不够稳定,人员流动性大,在编制、职级方面的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对于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厦门市仅有为数不多的选区、社区设立了该机构,其在运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晰。对于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其法律地位与职能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同时,实践中,有的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职责仅止于代表与群众联系的联系点,有的则是保障代表履行职责的机构,联络平台的权责不清严重影响了其效用的最大发挥。

  第二,人员保障不到位。实践中,有的只是在社区居委会增挂一块牌子,并无真正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有的利用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其兼职人员,根本无法保证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相关工作进行。

  第三,经费保障不到位。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等的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几乎没有保障。

  总体而言,由于代表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相关法律制度仍为空白,实践中其人员、经费保障未能到位,在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

  第四,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工作制度。代表联系群众的联络平台应遵循何种程序接待群众,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后应进行何种处理,等等,均没有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完善厦门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我国《宪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律已对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作了总体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建议厦门市人大常委或福建省人大常委依据具体情况,对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具体应包括:联系的内容、方式、频率;接待群众与走访群众制度;联系平台的建设;代表信息公开制度;代表联系群众的激励监督制度;代表联系群众的反馈制度等内容。在相关制度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便民原则。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是我党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其根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所以,代表联系群众的性质决定了该制度的设计需以便民为原则。事实上,国外在议员接访选民制度方面也高度重视便民性,从而增强了该制度的运行效果。比如:新加坡议员接访选民,在时间的选择上全部安排在晚上,此安排方便上班族向议员反映问题;在地点选择上常设在所在社区;程序设计上只规定开始时间,不规定结束时间。我们在设计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体现便民原则。

  第二,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作出定性与定量两方面的硬性要求。比如:新加坡在制定议员联系选民制度时,对联系的频率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行动党在其党纲中明确规定,议员必须“每周至少安排一次与本选区民众见面”,每年定期到选民家中进行访问,每个家庭至少两次,等等。这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硬性规定,使得新加坡议员联系选民制度真正发挥效用,值得我们借鉴。

  (二)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时间与经费保障

  第一,在时间保障方面,对于兼职代表而言,应每年年初提前拟定本年代表工作计划,向单位报告,若单位对该计划有异议,可与代表协商,协商不成,以代表提出的工作计划为准。如此,既保证代表工作独立于其所在单位,又便于所在单位为其联系开展群众工作安排时间。同时,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代表工作计划确定以后,除紧急情况、可能严重影响所在单位重大利益、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外,代表所在单位应保证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优先。

  第二,在经费保障方面,建议将代表单独联系群众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补助既包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等,也包括其误工收入。在对无固定职业的人大代表的误工收入补偿方面,建议依据上一年度该代表的日均收入予以补偿。

  第三,逐步扩大专职代表的比例。一些在议员联系选民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均是议员专职化,专职议员才能彻底保障其履行议员职责的时间和精力。基于我国的国情,一步到位的人大代表专职化不现实,但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中一定比例的专职代表,并视改革、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扩大专职代表比例。同时,为了使专职代表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建议在代表述职评议合格的条件下保证其收入。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议员属于高收入行业。比如:美国议员的年薪相当丰厚,《1989年伦理改革法》(Ethics Reform Act of 1989)还规定参众两院议员的工资每年参照私营领域工资变化幅度上调,以保证议员的收入处于社会中上层。而且根据《公务员退休制度》和《联邦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制度》规定,任职到一定年限后,议员可以享受国会提供的安置费和退休金。所以,在美国,议员属于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较理想的职业,议员们普遍以谋求连任作为其目标,而短暂的任期和激烈的竞选迫使他们必须时刻将争取选民支持放在工作首位,这也推进了议员联系选民工作的进行。今后如果各方面条件许可,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和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做法,保证合格履行代表职务的专职代表的收入水平。

  (三)健全代表产生机制,注重把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入口关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差额选举制度。在代表选举中加入竞争机制,可以增强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事实上,这也是各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之一。比如:美国、新加坡,每个议员对联系选民均抱有极大的热情,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是争取下一次选民选票的重要机会。所以,建议在我国的差额选举制中探索并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具体而言,各地可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关于差额选举的内容。比如:明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选举委员会“公布”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的形式,如网络、媒体等平台以及印制纸质资料张贴、分发等方式,以保证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又比如:对于《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进行完善,建议规定允许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时发表竞选演说,对自身的履职计划、履职承诺作出相应的陈述,同时,为了解决选民总是“老面孔”的现状,建议允许候选人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要求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向选民进行相应的介绍与陈述。

  二是优化代表的结构。首先,应科学划分和定义代表结构。建议借鉴中科院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关于我国十大社会阶层划分的标准,将代表划分为九类: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类;经理人员类;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工商户类;专业技术人员类;办事人员类;产业工人类;农业劳动者类;商业、服务业员工类;其他类,如:无固定职业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类、办事人员类、产业工人类、农业劳动者类和商业、服务业员工类属于《选举法》中的“基层代表”,此外,按《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四类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军人代表、妇女代表以及归侨代表。其次,应科学确定各类代表的比例。建议提高基层代表、妇女代表比例,降低国家与社会管理代表、经理人员代表比例,保证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比例。同时,还应适当考虑代表党派因素。最后,参照解放军单独选举的办法,各类代表分类差额选举,以切实优化代表结构。

  (四)加强对基层代表的培训

  针对目前部分基层代表素质不高的情况,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代表的培训。该培训应是常规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常规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则着重增强代表的履职能力,比如:如何增强调研、视察能力,如何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如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同时,鉴于基层人大的条件有限,建议可视情况参加上级人大的培训,以切实提高其素质与履职能力。

  (五)完善代表信息公开机制

  代表信息有效公开,有利于选民主动联系代表,促进选民与代表的双向交流。在新加坡国会网站可以找到每一位议员信息,包括住址、电子邮箱、办公电话、宗教信仰、个人履历、联系方式等等。我们应当借鉴新加坡的这一做法,加大现有的信息公开力度,明确规定公开代表信息的方式、内容等。如有不愿意公开其基本信息的代表,可以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六)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激励监督制度

  一是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公开制度。建议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负责履职登记的主体、内容、公开途径、公开频率、公开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代表强制述职制度。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适用于全省各级的《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登记册》,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情况均应以《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登记册》的形式建立档案,人大代表参与履职活动后由代表小组组长签字,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汇总,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该档案应置放于固定地点,随时供选民查阅。同时,相关主体应按法定频率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方式向选民公开选区内代表履职的情况。

  二是完善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述职评议制度的程序、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确的是,为了改变目前只有部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先实行县级以下的全部人大代表述职制,等条件成熟以后再推广到所有人大代表。述职的内容应是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述职活动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负责组织,在述职方式上应当面述职,并依《代表法》相关规定,“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同时,评议的情况应通过网络、报刊、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考核、奖励代表或终止代表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是健全代表退出机制。我国《代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丧失代表资格以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该规定相对较粗糙,比如: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如何“恢复”,法律没有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依据实际情况从严细化上述规定。比如:细化上述“恢复”程序。又比如:由于实践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形较少,更多的是未经批准多次不参加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及分组讨论,所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细化为“在任期内未经批准缺席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分组讨论一共达两次”的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另外,在细化代表退出的法定条件时,建议可增加代表终止代表资格与代表履职情况、述职评议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增加规定:代表不接受原选区选民评议或评议不合格的;代表未按规定走访、接待选民,等等,均可作为其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条件。

  (七)健全代表联系群众的反馈机制。

  代表对联系群众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结果是直接影响代表联系群众的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健全代表联系群众的反馈机制尤为重要。具体而言,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对了解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制度。新加坡议员在解决选民提出的问题时通常“能够当场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就地解决,涉及政府各部门的由议员本人向这些部门反映,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对于那些有悖法律和政策的问题,则由议员向民众作出具体解释,做好说服工作;对于那些有代表性而在现有政策框架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则提请国会和政府进行审议,以制定更有效、更符合民众利益的政策法令”。④我们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对问题进行分类,能够当场处理的即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转交给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再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对群众予以解释,并尽可能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二是建立有效的反馈路线。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湖南省人大的做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召集人——联络员——人大代表——群众”的“金字塔”型网络和“群众——人大代表——联络员——召集人——人大常委会”的批评建议反馈路线,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

  三是在健全代表联系群众的反馈制度时需坚持几个观念:

  反馈制度的目的不光是为群众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代表要对群众的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作为提出议案、建议的依据,最终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措施建议。

  代表应依法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比如在新加坡,如果选民反映的问题涉及司法判决,议员就不能向法院写任何建议信,以防止其干涉司法活动。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有关司法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明确规定对于正在法院审判的案件,人大代表不得干涉。

  (八)完善联络平台的建设

  首先,应完善有关联络平台的法律制度。如前所述,虽然目前我省对于街道人大工委已有法规进行相应规范,但内容还不完善,而且对于在社区成立人大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还没有相应法规进行规定。完善的法律规定是联络平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联络平台的设立原则、数量、运行程序以及意见处理反馈程序;明确人大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法律地位与法定职责;明确联络平台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建立联络平台工作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其次,在完善联络平台的数量规定方面,应注重社区人大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设立数量问题。据调查,目前厦门市在社区设立的人大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数量寥寥无几,由于有些街道管辖范围较广,仅一个街道人大工委难以满足辖区内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需要,也不利于“便民原则”的落实。实践中,社区人大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设立十分必要。观察新加坡、美国等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做是较好的国家,均在选区设立代表办公室、“民事诊所”等固定的选民联络点,其在代表履行联系选民的职责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加大对社区人大之家、社区代表服务岗的建设力度。

  第三,在联络平台的人员保障方面,除配备专职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以外,结合目前实践中人员不足的现状,笔者建议在借鉴可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志愿者服务联络平台,尤其是党员志愿者服务联络平台的制度。另外,纵观世界各国,均通过社会团体来加强议员与选民之间的联系。比如:英国工党和保守党分别通过费边社、基督教社会主义运动、保守党国际关系协会以及不列颠俱乐部等外围组织加强与各专业技术群体选民的联系;法国社会党通过“全国企业社会党人团体”将企业与党连接在一起,并利用部分学术机构力量吸纳知识分子参与党的工作,等等。⑤我国也可借鉴上述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党的基层组织、居委会等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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