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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文物保护法》、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的对策思考——以海沧区文物保护的调查分析为例

 
来源:厦门人大
      
2013-07-10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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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根基,具有独特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是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文明的瑰宝,做好文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现就以海沧文物保护现状调研为例,对我市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海沧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加强文物保护的基本情况

  海沧区共有文物保护单位9处,其中国家级1处(青礁慈济宫)、省级1处(莲塘别墅)、市级4处(庄银安旧居、霞阳杨宅、东瑶古窑址、许厝古窑址),区级3处(真寂寺遗址、胡元轩墓、石室禅院),涉台文物古迹4处(青礁慈济宫、霞阳杨氏祠堂、霞阳应元宫、祥露庄氏祠堂)。另外,还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524处。

  近年来,海沧区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关系,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取得较好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重视法规宣传,提高保护文物意识。能注重宣传群体的针对性和宣传方式的多样性,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文化遗产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等为契机,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工程建设者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增强了主动报告意识,避免文物遭到建设性破坏。

  (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制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对所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筛选、列入保护编制,对亟待修缮的保护单位制作了修缮设计方案。在工程建设中,能及时开展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对建设中发现的文物和遗址,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同时,能充分发掘文化遗产资源,发挥文物文化功能,通过文物保护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对台交流。其中青礁慈济宫就是文物保护和旅游、对台交流有机融合的最典型代表。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文物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文物执法力度。能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调动村居文体协管员和文保员的积极性,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检查,及时依法制止文物违法行为。近年来,依法制止了霞阳杨宅、许厝古窑址和莲塘别墅保护范围内的违章搭建行为。

  (四)建立文物安全制度,确保文物安全。先后建立了区、镇、村(居)三级文物管理体系,制定了文物保护“四有”、维修和抢救,重要事项报备,应急预案,安全防护和消防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特别是强化安全巡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排查文物点的消防和安防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问题依然存在。一些施工单位和个人没有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文物保护的法制意识淡薄,保护知识缺乏,未依法知会文物部门前置审批。一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有的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破坏;也有个别项目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违章建筑,在周边建造不协调的现代景观。

  (二)文物保护与修缮资金短缺的矛盾问题突出。由于维修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不少文物保护单位长期没有安排维修经费,做不到应保尽保;有的文物保护单位虽编制了修缮方案,但由于修缮费用高昂,修缮方案无法启动。一些文保单位因年久失修,普遍存在蚁蛀糟朽、屋脊局部开裂等问题,亟待维护修缮。

  (三)执法队伍办案能力比较薄弱。目前,区文化稽查大队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未经文物执法知识系统培训,对文物保护、惩罚处理破坏文物违法行为实效性滞后。

  (四)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缺少管理人员。目前海沧区只有文化馆一名非在编工作人员兼职从事文物管理协调工作,区政府主管部门无专门从事文物管理的人员。

  三、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把《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将《文物保护法》列入“六五”普法活动中,不断创新,改进宣传方式方法,加大对基层、农村、学校等社会面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和干部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建设的关系。要纠正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拆除、随意改变古建筑、古村落等文物古迹的现象,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五纳入”,把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组织研究、制订文物和严格实施中长期保护发展规划及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和有效措施。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投入机制,落实完善经费使用、管理、监督规章制度。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议市区政府每年都要把维护、修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而递增,并向上级文物部门争取资金补助。同时,要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和完善其它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事业和相关产业的有效途径,确保文物事业发展。要加强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切实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文物保护是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大多数县(市、区)都设立了文管办并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建议成立区级文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从事文物管理工作。并加强对文化稽查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作者:曾亨润(海沧区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和侨务外事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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